在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组成不合规、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及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如果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项目中存在类似情形,是否可以参照招标项目的做法另行组建谈判、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呢?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魏宏认为,对于已经进入评审阶段的非招标项目来说,无论是评审小组组成不合法还是评审小组成员未独立评审,都应当终止采购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与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均没有做出类似招标采购中的另行组建谈判、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规定。
为什么非招标项目不能参照招标项目另行组建评审小组重新评审呢?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文春告诉记者,这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项目特点与招标采购不同相关。
“先明确需求后报价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要义。谈判、磋商小组应当逐一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必要时可以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然后在此基础上才进行报价响应。”何文春告诉记者,“出于确保有效竞争和公平公正的需要,整个谈判、磋商的过程应当由谈判、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逐一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谈判、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其目的就是确保供应商之间不得互相泄露谈判、磋商的信息,否则供应商可能会达到协同报价,危害采购公正。”
如果评审小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评审小组未按照法律要求与供应商谈判、磋商,那么采购需求的确认、采购文件的产生均是不合法的,要确保采购结果公平、公正,则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新评审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有哪些不同呢? “重新评审是对特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评审,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供应商数量以及身份等均不发生变化。”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意味着是两次不同的采购活动,需要重新确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进行邀约,参与的供应商群体也会发生变化。”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雁告诉记者:“之所以招标采购项目可以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是因为在招标采购中,采购需求是明确的,开标后,招标、投标文件都是不可更改的。”
如果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也允许另行组建评审小组评审,会发生什么呢?由于各供应商在第一次谈判、磋商时已经摸清项目的底牌,甚至供应商之间已经相互沟通,如果另行组建谈判、磋商小组,谈判、磋商的保密性已经无法保证,无法保证采购的效竞争和公平公正。因此,在竞争性谈判、磋商中,不能参照招标采购另行组建谈判、磋商小组进行谈判、磋商。